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另行追加被告 賴秋香 、 賴澤昭 、 賴澤皇 部分提出具體之事實及法律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