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 陳述 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以合夥購地為由,詐取原告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元,為此訴請返還。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陳述略稱:本件為合法買賣行為,不承認有何詐欺侵權行為,不願意還錢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