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邱永貴
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