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0號聲請人 許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嗣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起抗告,經106年消債抗字第16號裁定「原裁定廢棄。相對人許偉豪不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則依前開聲請復權之規定必須「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顯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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