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原告 溫慧婷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 陳信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2月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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