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姜義焴
被 告 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4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
、2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
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
於消滅。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
告全磐興業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
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附卷足稽,故被告全磐興業公司應行清算,又被告全磐興業
公司股東已選任被告林建松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全磐興業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林建松乙節,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6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於支票準用
之,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全磐興業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
告林建松為背書人,依前揭票據法規定,應連帶負責給付票
款。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李易融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提示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華南商業│││││
│1│銀行林口│101年8月15日│FD0000000│100,000元│101年9月26日│
││站前分行│││││
├──┼────┼───────┼─────┼──────┼───────┤
││安泰商業│││││
│2│銀行營業│101年8月31日│AA0000000│100,000元│101年9月26日│
││部│││││
├──┼────┼───────┼─────┼──────┼───────┤
│3│同上│101年8月31日│AA0000000│75,000元│101年9月26日│
├──┼────┼───────┼─────┼──────┼───────┤
│4│同上│101年8月31日│AA0000000│150,000元│101年9月26日│
├──┼────┼───────┼─────┼──────┼───────┤
│5│同上│101年9月19日│AA0000000│70,000元│101年9月26日│
├──┼────┼───────┼─────┼──────┼───────┤
││華南商業│││││
│6│銀行林口│101年10月7日│FD0000000│75,000元│102年1月16日│
││站前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