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陳建華 謝侑純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傅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