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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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陳建華
       謝侑純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傅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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