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孫青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呂春露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即坐落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一、二樓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
原告請求自民國102年4月16日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30,000元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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