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林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興 等1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732元(計算式:19,000元/平方公
尺×14.828平方公尺=281,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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