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廷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
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
十七條關於「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