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
原   告  江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烽曜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烽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應為之聲明(請求賠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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