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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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47號
原   告  王世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公塘池楊媽 洪淑媛 之後代子孫(車號00-0000
車主)間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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