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羅桂英
劉瑞蓮 林筱雲 林筱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仲輝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楊碧惠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