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林水旺 訴訟代理人 蔡麗玲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林正晃 (Tsen-HwangLin)訴訟代理人 郭白蓮 被告 林水生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
王伊忱 律師被告 林水福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