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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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 陳秀欽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需要訴訟救助證明文件(例如:清寒證明、綜合所得稅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