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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