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期徒刑2月(台灣彰化│期徒刑2月(台灣彰化│有期徒刑8月│││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3189號)│第3189號)││├────────┼──────────┼──────────┼──────────┤│犯罪日期│96.02.27.│96.02.27.│96.01.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160號│2160號│第23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30.│96.04.30.│96.07.25.│├─┼──────┼──────────┼──────────┼──────────┤│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28.│96.05.28.│96.08.31.│├─┴──────┼──────────┼──────────┼──────────┤│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2939號│2939號│4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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