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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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逸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緩字第518號盧逸材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熊大商標襪子58件、贓款3000元等(詳如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檢管字第3184號),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某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大耳狗」商標、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及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物品,有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3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至37頁、第55頁、第67頁、第71至86頁、第87至8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45至50頁)。是該筆扣案之現金3,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襪子

58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318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0816號卷第19至20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鑰匙圈

2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零錢包

1件

4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公仔

2件

5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存錢筒

1件

6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海報

5件

7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公仔

19件

8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玩具球

18件

9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紙牌

1件

10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玩具球

(警方蒐證購得)

1件

11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公仔

(警方蒐證購得)

1件

12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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