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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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逸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緩字第518號盧逸材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熊大商標襪子58件、贓款3000元等(詳如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檢管字第3184號),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某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大耳狗」商標、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及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物品,有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3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至37頁、第55頁、第67頁、第71至86頁、第87至8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45至50頁)。是該筆扣案之現金3,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襪子
58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318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0816號卷第19至20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鑰匙圈
2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零錢包
1件
4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公仔
2件
5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存錢筒
1件
6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海報
5件
7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公仔
19件
8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玩具球
18件
9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紙牌
1件
10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玩具球
(警方蒐證購得)
1件
11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émon商標之公仔
(警方蒐證購得)
1件
12
現金(新臺幣)
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