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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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耿漢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簡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2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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