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高麗雲 被告 陳坤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