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881號
原告 黃少娥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正綱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