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9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告 呂羅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申辦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款,爰依兩造借款契約請求清償。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變更至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至被告先前向原告申辦本件貸款時所留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乃被告變更前之舊戶籍址,且經本院囑託轄區警員訪查,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實際仍住居該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2年11月6日函檢送查訪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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