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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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35號

原告永春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仁駿

訴訟代理人 趙登瑜

送達代收人趙仁駿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室(管委會辦公室)

被告 林名育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經本院曉諭後,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但嗣陳報已於宣判決前自行和解履行,並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按,為有助當事人順利解決本件紛爭,爰為再開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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