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洪晟航
被 告 鍾思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
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