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洪晟航
被   告  鍾思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
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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