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詩誠陳芃銓陳詩川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
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詩誠前向聲請人銀行申
領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陳詩誠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667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建物,惟其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
不動產逕登記予相對人陳芃銓、陳詩川名下,相對人間具有
親密親誼關係,其等行為乃詐害債權之行為,乃依民法第24
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上開不動產於96年8月2日之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陳詩誠、陳芃銓、
陳詩川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詩誠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乃
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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