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羿 即 郭坤龍 、 郭淑娟 等二人間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
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為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