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上午八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