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上午八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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