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六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