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士檢道八九助○○一六八六字第一六四○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且復通知具保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帶同被告到庭未獲,亦有卷附之送達證書一份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