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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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康存真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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