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肆千玖百玖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壹千陸百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行肆千陸百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千零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