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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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0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四號
再審原告根達製藥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再審被告南投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本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各款或第二百七十四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指稱再審被告裁罰適用法令錯誤,而對於原判決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指明,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