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