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進寶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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