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張姵緁張召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第
18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8年5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13頁)存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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