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05年度朴簡字
第18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判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戴惠芬 之債權人,並取得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94年度雄簡字第4881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
,因戴惠芬曾為本院105年度朴簡字第180號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之被告,已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復向本院提起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案號為108年度朴簡字第77號),為
瞭解被告之當事人資料,以利補正另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
訟被告之住居所,爰聲請閱覽上開案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戴惠芬之債權人,並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年度雄簡字第4881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因戴惠
芬曾為本院105年度朴簡字第18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之被告,已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復向本院提起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訴訟(案號為108年度朴簡字第77號)等情,有上開
宣示判決筆錄、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
稽,堪認無誤,聲請人既因另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需補
正被告之住居所而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由其閱覽本院105年
度朴簡字第18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判決即為已足,
且不致於過度探知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