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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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施介元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經由我國刑警單位協調菲律賓移民局逮獲後遣返回台,始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仍有共犯 趙培勝 、甲○○等人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運輸手槍罪罪嫌重大,所犯乃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