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仲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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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仲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蘇巧慧 律師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否請求撤銷部分之仲裁判斷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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