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據為偽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右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借據為偽造等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借據為偽造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九十五萬元,係以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全部之訴訟利益一千八百九十五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該裁定並無脫漏。是聲請人聲請對該裁定為補充之裁定,與上開規定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