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竊盜等案件,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林燦都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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