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淑慧 人異議人即債務人林漳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羅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訴訟代理人羅后枝欄所載送達地址「住雲林縣斗六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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