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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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上訴人 謝志強 送達代收人 紀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7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