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長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 新訴訟代理人 謝佳玲
李婉華 律師複代理人 李煌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