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振成即己○○)
大陸人士
被 告 寅○○
大陸人士
隊(
被 告 壬○○
大陸人士
被 告 丁○○
大陸人士
2號(
被 告 乙○○
大陸人士
被 告 癸○○
大陸人士
被 告 卯○○
大陸人士
被 告 戊○○
大陸人士
被 告 丙○○
大陸人士
被 告 甲○○
大陸人士
被 告 丑○○
大陸人士
被 告 庚○○
大陸人士
被 告 子○○
大陸人士
被 告 辛○○
大陸人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康振成、寅○○、壬○○、丁○○、乙○○、癸○○、卯○○、
戊○○、丙○○、甲○○、丑○○、庚○○、子○○、辛○○犯
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罪,各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己○○應更正為康振成外,其餘犯罪事
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