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7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
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
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請書
、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場未予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