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本院前依原告所述亦均查無相關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即補充陳報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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