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二九一五號函核准,爰依法聲請免除甲○○之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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