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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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上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七二號上訴人 劉鴻毅 原名:
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嗣後另為訴之聲明擴張肆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合計壹佰柒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擴張部分之裁判費柒仟肆佰壹拾參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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