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 施尚晴 即施意茹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施尚晴即施意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施尚晴即施意茹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