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道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道正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道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羈押被告楊道正在案。
二、茲因被告楊道正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訊問被告,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強盜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被告所犯罪嫌為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刑度甚重,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依上開說明,本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
三、復審酌被告楊道正既仍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應自112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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